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道祖
陳靖玟簡志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426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道祖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仟元(一0七年度扣保字第二00號)、陳靖玟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一0七年度扣保字第一六八號)、簡志翰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一0七年度扣保字第一六七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4月11日、3月29日、3月6日,分別查獲被告彭道祖、陳靖玟、簡志翰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偵字第1426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被告彭道祖、 陳靖玫 、簡志翰犯罪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2萬元、2萬元,分據其3人供述明確,並已如數繳回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查扣字第133號(108年度同扣字第5號)、108年度查扣字第132號(108年度同扣字第4號)、10
8年度查扣字第131號(108年度同扣字第3號)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道祖、陳靖玫、簡志翰3人均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26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現金5000元、2萬元、2萬元,分別為被告彭道祖、陳靖玫、簡志翰犯本件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3人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45頁反面、第551頁)並均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3紙、107年度扣保字第200號、第
168號及第167號扣押物品清單3紙及贓證物款收據3張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查扣字第133、132、131號卷第9、11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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