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告 江昭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琳 被告 張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請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