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度第一五五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方國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