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21號聲請人 林子豪
林恩睿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童淑娟 法定代理人 林景柔 聲請人 童美玲
王泉宥 王俐俞 童美珍 黃威哲
張可蓁 張庭維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童雅芬 法定代理人 張欽容 聲請人 王于文
王若緁
王若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卉圉 法定代理人 王順平 聲請人 沈柏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裕家 法定代理人 鄧雅菱 聲請人 沈予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鈺峰 法定代理人 陳慧縈 聲請人 鐘奕翔
鐘文甫 蕭宜華
楊潔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梅均 聲請人 蕭仲廷
謝劼丞 謝安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東霖 法定代理人 林季慧 聲請人 謝孟佑
謝昕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法定代理人 顏郁潔 聲請人 謝政修
謝捷安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王若語地址關於「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街0巷0號」。
二、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王順平地址關於「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路00巷0號11樓」。
三、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沈柏宏地址關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2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路000號23樓之2」。
四、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蕭宜華地址關於「高雄市○○區○○里○○○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五、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謝劼丞地址關於「嘉義巿西區書院延平街415巷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巿西區書院里延平街415巷1號」。
六、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謝安奕、法定代理人林季慧地址關於「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巿西區書院里延平街415巷1號」。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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