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永權
林冠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鐘永權、林冠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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