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 曾銘鏗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被告 王文正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