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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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告 林慧芬
林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林慧芬就被告林瑞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縣○○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林慧芬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068元外,尚應補繳6,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