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家駒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家駒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