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抗告人 賈象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同條項但書之規定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賈象文因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首揭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