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抗告人 謝玉麗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聲請清算事件提起抗告時,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駁回其清算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應於114年3月31日前提起抗告,然抗告人遲至114年4月11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收文章可憑,是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抗告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