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戊○○相對人乙○○
丙○○○庚○○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聲請人 鄭春來 」之記載,及理由欄第二項「聲請人鄭春來」,均應更正為「聲請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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