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477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旭欣有限公司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旭欣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即旭欣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