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本案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大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