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陳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裕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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