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陳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裕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