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01號原告 朱品諭 被告 謝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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