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劉恩伸 被告 洪雪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雪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兩造共有之苗栗縣○○○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苗栗市○○里0鄰○○00號」房屋准予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之3,2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1苗栗縣○○○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72㎡7,000元/㎡2分之1252,000元2苗栗縣○○○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39,400元)2分之169,700元合計3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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