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貳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