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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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 施媄娥 與被上訴人 廖秀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273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為本件上訴人施媄娥,因本件被上訴人廖秀娥聲請就包含上開土地之房地強制執行事件(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3252號),故其就本件訴訟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訴訟進行結果,爰聲請閱覽本院及原審卷內文書等語,已據提出原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為證,且本件當事人亦同意聲請人閱覽本件及原審卷宗(見本院卷第192至193頁),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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