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惠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惠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惠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惠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受刑人蕭惠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8.26凌晨2、3│99.5.5採尿前回溯││││時許│2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撤緩偵字第317號│偵字第210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553│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420號│││├────┼────────┼────────┼────────┤││判決日期│99.09.24│100.03.22││├───┬────┼────────┼────────┼────────┤││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553│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420號│││├────┼────────┼────────┼────────┤││判決日期│99.10.11│100.04.18││├────────┼────────┼────────┼────────┤││││││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更字第6496號│執字第290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