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温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請求清償債務事:
訴之聲明
一、[萬利]債務人温芳琪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270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9,613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一、[萬利]緣債務人温芳琪於民國94年11月14日與原告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得自債權人核准日起,於原告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並約定貸款利率:按每日日終動支餘額,依月息1.65%(即年息19.8%)計算,每動支ㄧ次本貸款額度,應支付動用手續費新臺幣壹百元整,借款人應於每月21日計付上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及動用手續費,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利息或動用手續費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證一)。
二、詎債務人温芳琪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5年1月2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現被告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0,270元,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暨違約金(證二)。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萬利周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2.繳息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芳琪│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8%│││19613元││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芳琪│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13元││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