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見興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告 林駿宏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投交簡字第6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