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岳民 陳黃素梅 、陳金
地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3,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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