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276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豈億機械有限公司即藍昇機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陳曉萱 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灣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