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