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富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調解紀錄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