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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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羅秀緞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