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37號

聲請人 郭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黑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黑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4年5月28日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983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1

113年10月25日

3,000,000元

113年11月22日

2

113年11月8日

2,000,000元

113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