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德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德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林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5日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110年9月7日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29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