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對相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二一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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