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
戊○○甲○○申○辰○○酉○○寅○○宙○○未○○○○○○巳○○○○○○丑○○乙○○宇○○玄○○黃○○○○○戌○○○○○○子○○○○○○午○○地○○己○○庚○○卯○○癸○○丁○○壬○○辛○○○○○○右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天○○
亥○○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莊松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訴之聲明一、㈠被告等應連帶賠償①原告丙○○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元正。
②原告戊○○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正。
③原告甲○○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正。
④原告申○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正。
⑤原告辰○○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正。
⑥原告酉○○新台幣:捌拾陸萬元正。
⑦原告寅○○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正。
⑧原告宙○○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
⑨原告 莊黃拴 ( 莊水龍 )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元正。
⑩原告 莊張玉蘭 ( 莊春蘭 )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正。
⑪原告丑○○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正。
⑫原告乙○○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正。
⑬原告 蔡秀珍 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正。
⑭原告玄○○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正。
⑮原告 顏德明 ( 顏泉 )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正。
⑯原告 莊麒麟 ( 莊棋仁 )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正。
⑰原告 莊王初枝 ( 阿珠 )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正。
⑱原告午○○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正。
⑲原告地○○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正。
⑳原告己○○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正。
㉑原告庚○○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
㉒原告卯○○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
㉓原告癸○○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正。
㉔原告丁○○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正。
㉕原告壬○○(敏)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正。
㉖原告 翁風星 ( 王風生 )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 陳進男 、天○○係夫妻,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起,其夫妻倆即以其妻之名義擔任會首,陸續向原告等鳩集民間互助會計四組,並收取會款,即召集:
㈠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三
十分開標,每半年加會一次(一日),標金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採內標制,即活會會員以貳萬元扣除得標者所寫之金額給付標金,死會會員以貳萬元給付標金。三日內付清(證一)。原告莊張玉蘭(莊春蘭)、莊黃拴(莊水龍)、丙○○、甲○○等四人加入被告所召集之本組互助會計四會,且均自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止,皆按時繳納會款,每人每會應得會款計新台幣:
柒拾陸萬元之會款。
㈡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每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分開標,『無加會』,標金為:貳萬元,採內標制。三日內付清(證二)。
原告甲○○、辰○○、申○、酉○○、寅○○、莊王初枝(阿珠)、午○○、地○○、癸○○等九人加入被告所召集之本組互助會計九會,且均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皆按時繳納會款,每人每會應得會款計新台幣:陸拾貳萬元之會款。
㈢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五日止,每月初五晚上七時三十分開
標,每半年加會一次(二十日),標金為:貳萬元,採內標制。三日內付清(證三)。原告計有甲○○(二會)、戊○○、申○、寅○○、乙○○(二會)、丑○○、玄○○、宇○○、顏泉(顏德明)、莊麒麟、己○○、 陳金滿 、癸○○、丁○○、壬○○等十五人加入被告所召集之本組會計十七會,且均自八十六年元月五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五日止,皆按時繳納會款,每人每會應得會款計新台幣:肆拾肆萬元之會款。
㈣自八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日止,每月十日晚上七時三十分開標,每
半年加會一次(二十五日),標金為:貳萬元,採內標制三日內付清(證四)。原告計有甲○○、丙○○、戊○○(二會)、申○、莊黃拴(莊水龍)、莊麒麟、己○○、庚○○、卯○○、陳金滿、癸○○、丁○○、翁風星、寅○○、宙○○、酉○○、顏德明(顏泉)等十七人加入被告所召集之本組互助會計十八會,且均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日止,皆按時繳納會款,每人每會應得會款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之會款。
二、詎被告亥○○、天○○夫妻在未經止會,且亦無任何徵兆之情況下,竟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舉家捲款逃逸無蹤,致原告等所繳納之會款追償無門。是以,被告夫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召集互助會為手段,致原告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造成原告等之損害,至明,爰依法具狀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敬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