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有期徒刑8月108年9月27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91、13229、13504、14796、1637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臺中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9年9月3日臺中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9年11月10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03號編號1至2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有期徒刑7年10月109年2月15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91、13229、13504、14796、1637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臺中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9年9月3日臺中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9年11月10日3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8年10月4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93號彰化地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110年5月14日彰化地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110年5月14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