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柒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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