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背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乙○○
街1丙○○○
樓
丁○○
6號
戊○○
庚○○
4巷
辛○○
39
壬○○
號
癸○○
子○○
88
丑○
巷1
寅○○
之3
卯○○
路2
辰○○
午○○
號4
未○○
4號
申○○
之2
酉○○
7樓
戌○○
號
亥○○
75天○○
樓地○○
南街宙○○
2巷玄○○黃○○
號
A○○
B○○
C○○
E○○
7弄
F○○
路1
G○○
2號
H○○
I○○
巷6
J○○
7號
K○○
弄1
L○○
13
M○○
18
N○○
巷2
O○○
巷3
P○○
號
Q○○
號
R○○
16
S○○
一街
T○○
6樓
U○○
街8
W○○
樓
X○○
號
Y○○
7號
Z○○
32
a○○
30
c○○
二街
d○○
88
e○○
f○○
g○○
學西
h○○
巷2
i○○
之9
j○○
樓之
k○○
75
l○○
巷3
m○○
n○○
o○○
25
p○○
社寮
甲○○
號4
q○○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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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s○○D○○○
之1
t○○
街3
u○○
路1
v○○
巷6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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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1
z○○
號
甲甲○
11
甲乙○
甲丙○
路6
甲丁○
甲戊○
2樓甲己○○
號
甲庚○
18
甲辛○
號4
甲壬○
號甲癸○○
路5
甲丑○
巷7
甲卯○
南街
甲辰○
○街
甲巳○
路1
甲午○
甲申○
街1甲宇○○
巷3
甲酉○
號
甲戌○
號
甲亥○
甲天○
11
甲地○
甲宙○
號
甲玄○
路1
甲黃○
路2
甲子○
巷2被上訴人甲未○
甲寅○
46
b○○
05宇○○
路2
己○○
巷2
巳○○
38
V○○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未○被上訴人廣永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9法定代理人 曾文軍 上列上訴人等因戊○○等自訴被上訴人甲未○等詐欺、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甲未○、甲寅○、b○○、宇○○、己○○、巳○○、V○○等七人無罪,上訴人乙○○等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原審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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