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詣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尚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不足新臺幣壹佰元部分,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