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凱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CNABBMichaelJam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積欠之薪資及資遣費請求遲延利息,因無關於利率之約定,應依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是其請求逾百分之五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駁回處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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