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彭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珍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街○○○○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立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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