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5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王博毅

複代理人 陳冠志

被告 廖博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2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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