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鋒沺 被告 詹素熠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6950.50」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190.5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主文所載,兩造分得之編號A、B部分面積各「6950.50」平方公尺,顯係誤寫,均應予更正為「6190.50」平方公尺,始與事實暨複丈成果圖相符。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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