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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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雅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效保單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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