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劉淑儀
送達代收人 吳任涵
附民被告 呂偉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劉淑儀
送達代收人 吳任涵
附民被告 呂偉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