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俊霆 、䝉奕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