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3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吳幸純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住○○市○○區○路街00巷0號-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唐英俊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唐英俊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