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3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吳幸純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楊建福楊泰祿

           住○○市○○區○路街00巷0號-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唐英俊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唐英俊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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