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吳季玲
被 告 蔡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
元,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