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682號債權人 高忠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品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品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八之依據,債權人固於105年10月6日陳報補充理由狀,惟僅主張債務人曾經口頭承諾給付上開利息,並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可供釋明,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且就本金新台幣四萬元部分債權人已取得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和解筆錄,本可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另行取得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