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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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劉佩菁 相對人劉佩菁關係人 許峰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14行所載「(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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