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黃金環 被告 黃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3,856元(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元│訴訟標的價額(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號│392.11│10分之2│8,393│658,196│├──┼──────────────┼──────┼────┼──────┼────────┤│2│臺南市○○區○○段○○○○號│44.22│8分之1│11,000│60,803│├──┼──────────────┼──────┼────┼──────┼────────┤│3│臺南市○○區○○段○○○○號│157.59│8分之1│11,000│216,686│├──┼──────────────┼──────┼────┼──────┼────────┤│4│臺南市○○區○○段○○○○號│1152.7│10分之2│8,494│1,958,207│├──┼──────────────┼──────┼────┼──────┼────────┤│5│臺南市○○區○○段○○○○號│566.79│10分之2│8,873│1,005,826│├──┼──────────────┼──────┼────┼──────┼────────┤│6│臺南市○○區○○段1226之4號│40.66│10分之2│6,753│54,915│├──┼──────────────┼──────┼────┼──────┼────────┤│7│臺南市○○區○○段○○○○號│93.98│8分之1│11,000│129,223│├──┴──────────────┴──────┴────┴──────┴────────┤│訴訟標的價額共計:4,083,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