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查獲之安非他命三.三公克應屬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云云。
二、惟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六二之三八號二樓經警查獲,並當場為警查得持有疑似海洛因粉末一包重三.三公克,該扣案白粉經本院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未發現煙毒及麻禁藥成份,有該中心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綱得字第一四九五一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該扣案白粉含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由請本院沒收云云,自有違誤,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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