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李定國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68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97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5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20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6號判決確定,其歷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計算書:99年度聲字第25號
(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739,476元│由相對人支付。││├──────┼───────┼──────────┤││送達郵費│340元│由相對人支付。││一├──────┼───────┼──────────┤│││1,060元│由相對人支付。│││旅費├───────┼──────────┤│││530元│由聲請人支付。│├───┼──────┼───────┼──────────┤│二│裁判費│163,200元│由聲請人支付。│├───┼──────┼───────┼──────────┤││裁判費│153,432元│由聲請人支付。││三├──────┼───────┼──────────┤││律師酬金│70,000元│由聲請人支付。│├───┼──────┴───────┴──────────┤││㈠①第一審9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099萬8,224元,而駁回相對人請求給付5,487萬1,6│││78元部分,並命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7%,餘由相│││對人負擔。│││②嗣兩造均提起上訴,惟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僅就其│││中711萬1,520元上訴,其餘4,776萬158元敗訴部分則│││因相對人未上訴而先行確定。│││③相對人更審前第二審93年度重上字第36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請求給付745萬798元本息部分,並廢棄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4/10,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④更審前第三審95年臺上字第974號判決則廢棄原第二│││審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駁回1,025萬2,426元及利息部│││分暨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另駁回相││說明│對人之上訴,並命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此部分業已確定)。│││⑤更審後第二審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請求給付211萬325元本息部分暨廢棄該部分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並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4/5,餘│││由相對人負擔。│││⑥更審後第三審96年度臺上字第2023號則廢棄更審後第│││二審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駁回814萬2,101元及利息部│││分暨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並命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⑦更審後第二審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6號判決駁回原│││審命聲請人給付部分(除確定部分外)暨廢棄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並命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㈡依上開判決結果,本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更㈠│││審後之第二審、第三審、更㈡審後之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㈢另相對人上訴部分,於更審前第三審95年臺上字第974│││號判決確定,其上訴部分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均已由相對人自行繳納,故不予列計。│││㈣第三審律師酬金係依最高法院98年度臺聲字第604號裁│││定所核定之數額計算之。│││㈤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530元+163,200元+153,432元+70,000元=387,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