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7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聯邦商業銀行信託部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