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38號上訴人 盧彥叡 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 律師上訴人 吳培昕 住○○市○○區○○○路000號13樓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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